•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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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管理的通知

    繼續教育學院   2014-07-04 10:22:35

    魯教職字〔2007〕6號

    各市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人事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加快山東省成人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教職字〔2006〕9號)精神,規范高等學校函授站、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以下簡稱學習中心)的辦學行為,維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辦學質量,維護高等學校辦學聲譽,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和管理

    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學習型社會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的基本途經,也是高等學校服務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各高等學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納入學校的整體發展規劃中,重視和加強對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理順管理體制,明確成人(繼續)教育學院統籌管理成人教育,嚴禁非法人單位(二級學院、系、個人)對外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擅自設立函授站開展各種形式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活動。

    二、規范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的設置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置管理暫行辦法》(魯教職字〔2004〕9號)和《山東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管理辦法》(魯教電辦字〔2004〕1號)要求,各高等學校設置函授站和學習中心要堅持以下原則和條件:

    (一)函授站設置單位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原則上應設在中等以上專業學?;蚱笫聵I單位教育培訓機構。在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置函授站時,應一律選擇持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教育行政部門年檢合格,辦學條件好、管理規范、社會信譽好的學校,同時必須由批準設置該機構的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書。學習中心原則上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廣播電視大學、國家批準的民辦高等學校以及經教育部批準開展現代遠程教育教學支持服務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如依托其他單位建立的,須通過省教育廳組織的專門評估。嚴禁各高等校將學歷教育辦學權授予不具備上述資質的機構和個人。

    (二)設站單位必須具備自有固定辦學場所,有符合教學、輔導要求的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學習中心還必須具有符合教學要求的多媒體網絡教室,具備帶寬100M以上局域網絡系統,聯網多媒體計算機數量保證每6個學生不少于一臺。

    (三)外省高校在山東設置函授站和學習中心,開設專業僅限于本省資源相對缺乏的本科層次。函授站原則上一校一站,學習中心原則上每省轄市一校一個。省內高校在本省設置函授站和學習中心,原則上每省轄市一校一個。同一單位不得與三個以上主辦學校進行合作,且合作學校開設同一學歷層次的專業不得相同。

    (四)管理人員配備滿足要求。在籍學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則上管理人員不得少于3人;在籍學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員配備。學習中心還必須配備專門的技術人員。

    (五)規范設置程序。新增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由設置單位和主辦學校向設置單位所在地省轄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由市教育局審核,并組織專門人員實地考察,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匯總后報送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申請材料(逾期延至下一年度),經復審對同意設置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進行登記,并予以在省教育廳網站或報業傳媒上公布。

    (六)函授站和學習中心應具有連續或隔年報考的生源,凡連續兩年不招生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視為自動取消,再招生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主辦學校決定取消在我省設置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應及時書面告知我廳。函授站和學習中心設置單位變更,需重新履行相關手續。

    三、加強招生工作管理

    (一)省教育廳定期公布已登記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名單(見教育廳網站:sdpec.edu.cn),以杜絕不法機構和個人假借高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的行為。各高等學校招生簡章要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備案手續。省教育廳將在辦公網站上開辟招生廣告專欄,專門登載經我廳備案的招生簡章并向社會發布。

    各高等學校分管領導要對招生宣傳工作的內容嚴格把關,由成人(繼續)教育學院安排專人負責,統一內容、限定形式,全面、準確地公布招生性質、學習方式、學歷證書發放、收費等相關的信息,并設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函授站和學習中心只能配合主辦學校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自行制作發布學歷教育招生宣傳信息。

    (二)各高等學校只能由在省教育廳登記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組織進行招生,不準委托函授站和學習中心以外的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招生宣傳和組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償提供生源。嚴禁函授站和學習中心設立站外教學點或將其轉包他人。嚴禁高等學校和函授站招收所謂“預科生”、“跟讀生”,未經成人高考錄取擅自提前發放“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 向學生收取學費。凡未經我廳同意在我省擅自設立函授站的外省高校,將不予安排面向我省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劃。

    (三)各高等學校要充分考慮自身辦學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全脫產學生放到函授站培養,更不得將任何學習形式的學生放到未經省教育廳登記的函授站。

    四、加強教學和學籍管理

    各高等學校要強化對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的指導、管理和資源支持。應設有專門機構負責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的管理工作,負責監控其辦學行為,定期檢查評估,不斷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校本部與函授站要統一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試和閱卷,實行教考分離。派遣本校專職教師擔任函授站主講教師的課程不得低于60%。學習中心應根據專業設置,配備足夠的遠程教學輔導教師,選聘的教師應得到主辦學校的認可。設置學籍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學籍管理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工作規定,統一學籍管理和證書發放工作,不允許函授站和學習中心未經主辦高校批準對學生學籍異動擅自處理。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要加大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完善管理人員和教學設施的配備,嚴格執行主辦高校的教學計劃及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有關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和教學輔導工作,不得擅自縮減學習時間,切實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

    五、實行年檢制度

    我廳對高等學校在我省境內設置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時間為每年11月份。年檢的主要內容為:招生及招生秩序、教學及教學管理、收費及財務管理、建站協議履行情況及辦學條件建設等。年檢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組織實施,在函授站和學習中心自查自評的基礎上,市教育局要組織專門人員對本市所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進行檢查,并對受檢函授站和學習中心逐一做出等次評定,撰寫年檢工作總結報告,于每年11月底以前上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對年檢結果進行復核,并視需要,組織進行實地復檢,正式行文公布年檢結果。

    六、加強清理整頓

    第二十二條 考試領導小組職責

    省教育廳將組織對現有函授站和學習中心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各主辦高校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開始對本校所有的函授站和校外學習中心的辦學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理,如函授站、校外學習中心是否已在省教育廳登記,布局是否符合要求,函授站、校外學習中心在招生宣傳組織、學籍管理、教學管理、收費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各高等學校要將在我省的所有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統計人數要與目前在籍學生數相一致,于2007年6月25日前將有關統計表和清理整改的書面報告報送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同時發送電子文檔至E-mail:hsz@sdzcjy.com,不報者視為自動放棄辦學資格。省教育廳聯系人:趙遠征,聯系電話:(0531)86900795,地址:濟南市文化西路29號,郵編:250011。(相關表格下載地址:hhttp://www.sdpec.edu.cn/)

    省教育廳將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函授站和學習中心進行重新登記,并通過省教育廳網站或報業傳媒向社會公布。

    各高等學校要按照本通知和省教育廳其他相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的指導與管理,規范其辦學行為。今后如出現違規招生和辦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我廳將予以公開通報并追究學校主要領導和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同時對違規學校給予限制招生、中止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登記、停止招生等處罰,在評優選先、特色專業建設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

    本《通知》適用于所有在我省設置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的高等學校。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的其他相關規定,仍按照我廳已頒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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